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位于广东省中南部、珠江三角洲西南面,毗邻港澳,北距广州市110公里.地跨东经112°13’~112°48’,北纬21°56’~22°39’;东北连新会,正北靠鹤山,东南近台山,西南接恩平,西北邻新兴。全市总面积1659平方公里,境内南北西部多低山丘陵,东、中部多丘陵平原,潭江自西向东横贯市腹,地势自南北两面向潭江河各地带倾斜,海拔50米以下的平原面积占全市面积的69%,丘陵面积占29%,山地面积占2%。潭江、苍江相会,穿流而过,水深河宽,环境优美,景色宜人,素有“小武汉”之称,历来是重要商埠和货物散集地。